中国如果像新加坡一样采取「严刑酷法」能降低犯罪率吗? - 知乎

已剪辑自: https://www.zhihu.com/question/27089673/answer/95881479

看到一边倒的结论,来唱个反调。先下简单的结论:"严刑重典"确实能够(相对)降低犯罪率。
但是"严酷刑法"不能被狭义的解释为肉刑、严打。纯粹的酷刑只能暂时性满足个人、群体或社会的报复欲,"严打"的不可持续性意味着它对犯罪率的压制也有明显短期化、暂时性的弱点。而现有大多数答案对"严刑重典"的反对或者说反感,正是犯了把其与"酷刑""严打"划等号的错误。
个人认为,对于"严刑重典"的理解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,只用而且只许用僵化到一成不变的形象、例证描绘之,那就是在意识形态上进行妖魔化的手段了。至于进一步延申到"经济发展是基础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根本之策"等等,都不能说错,但是……都跑题了啊。
有些答复更是把"严刑"代换成了"滥用重刑酷刑",然后批判"严刑"最大"用处"是诛连。这就象把"忠"只许理解为忠于帝王个人;说起"孝"就只有卧冰求鲤、埋儿奉母;再奉宋襄、东郭之辈行状为"仁"之典范,谈到"义"就是李逵最讲义气但乱杀无辜。然后把"忠孝仁义"都大批判一番,满足于自己与封建余孽划清了界线,道德修养得到了提升。
当代社会主流道德和基本法制原则下,"严刑重典"更确切的对应,主要表现途径和形式包括(但不限于)刑法覆盖范围的扩大,刑诉法对证人证据合规的程序性要求较松,刑事惩戒和民事赔偿更重这几样。这些对遏制犯罪率有用吗?恰好有一个当代的实际例证可以观察:酒驾入刑:

20115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)》生效,驾驶人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醉驾一旦被查实,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。
入刑前,酒驾一直是在"罪"与"错"的边缘地带,绝大多数情况下(未造成人员重伤或以上严重事故),酒驾只被认为是一种"错误",处罚只是民事上的扣分、赔偿、罚款,加入刑法毫无疑问是属于"严刑重典"化了。
而效果也是明显的,2011年5月1日到生效后立杆见影,至12月31日,当年全国因酒驾造成的交通死亡人数就下降了22%。到2013年5月,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,醉驾入刑两年后,国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了12.4%。其中,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、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,同比分别下降35.2%、21.1%和34.7%。
而且,酒驾入刑至今已近满五年,酒驾事故既没有反弹,绝大多数人也没有感到,因为(醉)酒驾(驶)变成了刑事罪,"严刑重典"了,个人生活的自由受到了剥夺。事实上,我相信很多人都应该遇到过私下很高兴的司机——有了酒驾入刑的借口后,饭局上挡酒的理由充分多了。

当然,我并不支持完全照抄"新加坡方案",背景完全不同、条件完全不同,照抄有极大机率要犯错的。新加坡不仅是个富裕国家(世界人均GDP前十),而且更重要的是,它是一个小型海岛国家,面积有限而孤立,犯罪后逃遁的困难度远远高于一般国家。换句话说,就是犯罪后被逮捕归案的概率天然就高。而对犯罪控制来说,公认最重要的因素是人们预期自己犯罪后被惩罚的概率,越高,敢于犯罪的比例就越低。所以,新加坡的经验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,有一定的参考分析意义,但也仅能供参考而已。无它,没法复制它最重要的条件。

但是,因为新加坡的经验不能直接用于中国,就称"严刑重典"对打击、压制犯罪是无效的,则又是钟摆摆到了极端的另一头,而且甚至摆出的更过份。再举两个例子:
一是今年(2016)春节上海全面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不再有"例外"啊,"协商"啊、"以情晓人"啊,直接就是"简单粗暴"的全部禁售禁放,抓到就要重重的罚款。这里暂不讨论燃放烟花爆竹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意义等额外话题,仅就结果来看,史上最严厉的禁令得到了史上最好的效果,整个春节期间上海市区几乎不闻一声爆鸣
而另一个则是反例:未成年人保护法。众所周知,相关法律在实际生活中起到的意义,几乎只有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保(zhuo)护(luo)。倚仗保护条款,未满14周岁而故意犯下恶性案件的事例,这么多答主是真不知道呢,还是一时性暂忘了?而认为自己未满18周岁反正不会被判死刑,以至于连很多黑道老大们都怕"他们敢下狠手"的青少年盗匪、流氓,这些年是不是治安上的一大害,知乎公检法出身的ID不少,可以问问。
假设——当然在可预见的未来,也只可能是假设——取消(修改)未成年人保护法,取消或是大幅降低刑法上相关条款的年龄标准,这显然也可以归于当代政治正确下的"严刑重典"范畴。那么,请扪心自问,这对于控制犯罪率难道不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吗?

上海之前并不是没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过,以往每年也不是没有大肆宣传"今年要动真格的了",但效果可以说……基本为零。而2015年上海当然是没有突然经济大跃进,从而让所有人一下子变得"仓廪实而知礼节"了。那么在外界其它条件没有或很少变化的情况下,少数变化的条件显然就是导致结果极大不同的主因。
而变化的是什么呢?是《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修订,新条例除了扩大禁放范围,更主要的是市区全面(实际)禁售、禁止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邮递,违犯者罚金单位上限提高到10万,个人由原来含糊的"可处罚"提至必定没收加罚款。典型的扩大禁止范围、提高惩罚力度"严刑重典"做派。事实证明,这比一味的等待"衣食足而知荣耻"要有效的多。

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导致的,与立法本意完全不符的结果,则无可辩驳的证明了,至少在部分法律领域上,实际的真问题并不是象牙塔里的先生们以为的"刑罚轻重与犯罪率无关",更不是"刑罚太重导致法律威慑减弱",恰恰相反,是现有法律威慑力严重不足,刑罚惩治力度让很大一部分犯罪者认为"犯罪成本足够低",低到"犯罪(即使事后被抓获)是合算的"。

当罪犯或潜在罪犯估测,犯罪的成本足够低,尤其是低到被抓获后的惩罚低于自己能承受的绝对线时,会发生什么情况呢?最直观的例子之一莫过于台湾的电信诈骗业了。不是畸轻到令人愤怒的刑课,会造就十万骗子之岛浓浓的人情味吗?!

最后顺便说一句,就少用"秦法过苛而二世之亡"的典故啦。秦(还有隋)亡的主因都是使用民力过度,汉高虽然入关初时号称尽废秦律约法三章,但实际汉朝继承秦制秦法是史学长期的公论。诸位又不信甚至有事没事喷孔孟玩,却拿着古代儒生编的政治寓言(神话)当座右铭真的好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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